“是。”
证人下去后,郝玫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说:“取自犯罪嫌疑人车上的袜血迹形态非常奇怪,因为袜子两边都有血迹,且形态差不多。假设犯罪嫌疑人当时穿着袜子,沾在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,是绝不可能先浸透到袜子左边,然后穿过脚踝,再浸透到袜子右边的。”
众人一想果然是这个道理。
“只有一个解释,”郝玫起立,“审判长,我请求当庭作一个简单的试验。”
“可以。”
我没有杀人(6)
郝玫取来一个盘子,倒入一盘底的红墨水,然后拿过一只和物证一模一样的袜子,她指着红墨水说:“这是受害人被侵害后形成的血泊……”又指着袜子说:“这是那只用来作为物证的袜子。”
紧接着她把袜子在红墨水里浸染了一下拿出来,红墨水浸透袜子的两侧,形成差不多的痕迹。
她展示给大家看:“是不是和物证上显示的血迹形态大致相同?”
现场起了一阵轻微的骚动。
审判长望着那只染红的袜子若有所思。
郝玫再接再厉,“其实这件物证的蹊跷之处还有不少。”一顿,见众人的目光全都集中在她的身上,郝玫自信笑笑,继续说:“若血迹是在受害人遭受侵害时溅到袜子上的,血迹形态应该是喷溅状的,而作为物证的这只袜子,即便没有经过bpa试验,也可以分辨出来,这种形态是擦拭状的血迹。也就是说是在受害者死后沾上去的,试想哪个犯罪嫌疑人在杀人之后不是仓皇逃跑,怎么可能再次回到犯罪现场,那就只有一种可能,有人想要利用这只袜子,陷害我的当事人。”
说到此处,审判长已经微微点头。
郝玫转向控方:“这只袜子是非常重要的物证,为什么不进行鉴定便上呈法庭作为证据使用,这是对我当事人的极端不负责任,也是对法律的亵渎。”
检察官张张嘴,已经无话可说。
这么匆忙地将周秘的案子起诉到法院,他们也有苦衷,但是这些却不适合放到台面上来讲清楚。
现场气氛,已完全被郝玫所掌控,控方几乎发不出任何有力量的回击。
审判长:“辩护人还有其他的疑问吗?”
“有。”
还有呢?
检方脸都有些绿了。他们起诉这起案子,一方面是时间太短,很多证据并没有吃透,另一方面是一开始的策略就有些问题。
他们以为郝玫会紧咬着警方始终没有找到杀人凶器这一点上作文章,以间接证据不能定罪为由展开辩论,一直围绕着这个问题进行准备。未料郝玫不按常理出牌,把他们庭上出示的证据质疑了个底掉,让他们哑口无言。
郝玫在庭上播放了两段视频资料,解释道:“这是我当事人小区安装在门口的监控探头,可以看到,在案发之前的1月4日中午12点03分,我的当事人进入小区,之后在案发后的1月5日中午12点23分走出小区。我查阅了这段时间内进出小区所有的监控,并未出现我当事人的身影。小区只有一个出口,也就表明这段时间内,我当事人并未出过小区,因此,我的当事人根本没有作案的时间。”
检察官反驳:“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小区是个老式小区,围墙只有2米高,犯罪嫌疑人又身强体壮,完全可以翻墙出去,实施杀人后,再翻墙回到小区。”
郝玫早有准备:“的确可以这样解释,但如果我的委托人翻墙进出的话,势必会在小区的围墙上留下痕迹,可检方提供的证据中,我并没有看到这一点。”
这并不是宁非办案疏忽,实际上宁非查看过小区的监控之后,就派人去提取痕迹证据了,只可惜他在小区四周的围墙上并没有找到周秘攀爬过的痕迹。
检察官:“可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一直待在小区房间里。”
郝玫唇角微扬,笑容中殊无暖意:“想要证明我的委托人实施了犯罪行为,寻找证据是警方和检方的责任,若你们不能找到足够的证据,我的委托人就要被无罪释放,不是吗?”
这正是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