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代理人席位上有三个人,被告一华街道的代理律师梁渠和法制科科长肖云谊,被告二c区人民政府派了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前来应诉。
而原告的代理人席位上,只坐了一个人。
赵巷。
唐秋水总算知道了他长什么样。中等身材,头顶秃了大半,五官略显拥挤,一看就不是个善茬。他没请律师,亲自上阵,睨过来的眼神里透着股迷之自信。
审判席上,主审法官坐中间,两位陪审员各坐一边。显示屏上显示的那位书记员,自始至终没露过面。在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录的趋势下,书记员这个角色已经变得可有可无了。
法官很快确认了一遍原被告的基本信息,庭审准时开始。
虽然被告人多势众,但真正言的,却只有肖云谊一个人。
不久前在车上洋洋自称第一承办人的梁渠,这会儿跟隐身了似的,人虽坐在c位,却把话筒挪到了肖云谊的嘴边。
而肖云谊,正十分配合地念着梁渠敲定的那份答辩意见。
两个人平和,体面,相安无事,就像是……在今天的庭审之前,就已经进行过一场不为人知的交易。
答辩意见主要针对原告诉状中的两点问题进行反驳:
一是未佩戴执法记录仪。
“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有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。音像记录的工具可以是执法记录仪,也可以是照相机、摄像机、录音机或者其他视频监控设备。城管执法应当依行政行为的性质、种类、阶段的不同,采取合法、适当、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。
在本案后续的勘验检查过程中,被告的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一组图片,该组图片被告已作为证据提交。这一做法完全符合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关规定,原告将全过程记录等同于执法记录仪记录,这一理解是片面的。”
二是所谓的非法侵入住宅。
“涉案违法行为的场所为兴宝路5555弄3o5号1o2室天井。该房屋当时正处在装修施工阶段,并不具有任何生活起居、寝食休息的条件或功能……”
这是梁渠在唐秋水写的答辩状基础上增加的一点内容,很妙的一点。他并没有从“非法侵入”这个动词切入,而是直接否认掉名词“住宅”。
唐秋水都怀疑他本科是不是也学的刑法,因为这个思路真的很像刑法分则里对“入室盗窃”一词中“室”的辨析。
到了法庭调查环节,法官问了赵巷几个问题。包括阳光房搭建完工的起始时间,有没有获得过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证,现在家里住了几口人等等。
都是事实层面的问题,很简单,没有什么争议,赵巷的回答基本和唐秋水他们事先知悉的一致。
庭审至此一直进行得很顺利,没看到剑拔弩张的对峙,直到法官问:
“被告执法人员次去现场调查是什么时候?被告先回答。”
肖云谊和梁渠交换了一个眼神,肖云谊说:“今年四月四号下午。”
法官看赵巷:“原告,是这个时间吗?”
该来的还是来了。唐秋水在心里默默双手合十,侥幸地希望赵巷不要给出不一样的回答。
可这毕竟是一桩对抗性案件。就像不该期待被告人对检察官的指控供认不讳一样,赵巷也不傻,他当庭蔑笑一声,字正腔圆地说了句不是。
法官:“那是什么时候?”
赵巷:“四月十一号下午。”
迟了一周。
法官又转过头去重问了一遍:“被告,到底是什么时间?”
肖云谊不说话,梁渠伸手掰过话筒:“四号下午,被告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,前去与原告进行了一次口头沟通,希望其尽快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,原告当时是表示同意的。”
法官“嗯”了声,问赵巷:“原告,有没有这回事?”
不管有没有这回事,现在的赵巷都一口咬死:“没有。”
都说是口头沟通了,也就是没有证据,只要他不承认,有也变成没有。
刁民!
旁听席上正在做记录的唐秋水义愤填膺地朝赵巷瞪了眼。
她一开始想的就没错,这人就是个不折不扣的刁民。目无法纪,颠倒黑白,还觉得自己很了不起,在法庭上也没一句真话。
生气归生气,能怎么办,谁主?s?张谁举证,被告拿不出有效证明,说服不了法官,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。
最大的不利后果,是输掉这场官司。
第34章唐老师
庭审结束没几日,梁渠接到了一个电话,座机打来的。
刚接听的时候很淡定,后来不知电话那头的人说了句什么,梁渠的表情逐渐变得严肃,眉头不自觉地皱起。
挂断电话后没多久,他把助理喊过来。
“上诉?”
唐秋水没想到一进办公室会听到这两个字,梁渠让她准备写赵巷拆违案的上诉状。
她看到梁渠的办公桌上摊着这个案子的一审材料,说明他又翻出来看过了,说上诉绝非一时冲动。而准备上诉意味着,他已经知道一审多半要输。
至于怎么知道的,梁渠说:“刚刚法官给我打了个电话。”
那日法庭调查环节完,唐秋水便看到赵巷脸上露出十分得意的表情。法槌还没敲,他就迫不及待地想开香槟庆祝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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