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判长宣布继续庭审的时候,闻途已经排除了所有杂念。
对面的谌意似乎也很快切换角色,神色疏离,一字一板地念着公诉意见:“审判长、审判员,我受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,代表本院,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,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,现依法对证据、定罪表如下意见……”
趁谌意念着,闻途把上午记的要点整理了一遍。
他在白纸上画分左右两行,左边记录了公诉人和审判长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问要点,右边即时写下相应的辩护意见,以便根据审理情况调整辩论提纲。
“在案证据表明,正当防卫不满足时间条件,被告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,定性准确。”
谌意念完后,往椅背上一靠,右腿轻轻抬起想往左腿上翘,又在齐乐青警觉的注目之下,安分地搁了下去。
审判长说:“被告人李呈昊,在你的辩护人给你辩护之前,你可以自行辩护。”
李呈昊低声开口:“我想知道,我只是保护我自己,真的有错吗?”
他说完垂下脑袋,肩膀耸动着低泣了几声。
审判长说:“辩护人表辩护意见。”
闻途深吸了一口气,靠近话筒,望着手里的材料沉声说道:“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、公诉人,我对本案受害人遭受的不幸深表惋惜,但他的死亡必须有人为之付出代价吗?我认为刑事诉讼不是一场交易。以下是我的辩护意见——
“第一点,我们法律工作者必须摈弃‘唯结果论’和事后第三人的错误视角。一旦案件中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,行为人往往受到道德谴责,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生死观,是当今司法实践‘唯结果论’盛行的根源,法律只是底线,而道德是高标准的要求,‘唯结果论’的片面性会导致法律失去独立价值,成为道德的附庸。
“关于录像是否能证明被害人丧失意识,我方持否定意见,在质证阶段已经论述过,这里仅从被告角度阐释,公诉人提到案件应分为三个阶段,其实不然,代入李呈昊的视角纵观整个事件,从关贺砸摊位,到李呈昊反击、逃跑、再反击、最后将人制服,这是一系列具有连贯性的动作,检方作为理性第三人,仅仅聚焦所谓半分钟,只看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,殊不知李呈昊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心理折磨,纠纷从头到尾持续三十五分钟之久,他一心想制服关贺,所以扎人的举动难以避免地带有‘行为惯性’,检方不应把整个过程分割开,而要求他在经历漫长煎熬后又立即在短暂时间内履行注意义务,未免太过于苛责。”
“第二点,我们不应该落入概念的窠臼。司法解释设立‘时间条件’是便利司法工作者分析案情,而不是让我们僵硬地套用概念。概念是人为预设的,但现实千变万化,如果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只能说明检方在完成指标,在机械地走办案流程,而不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去达到应然的公平和正义。”
他的话语铿然有力,直白地把矛头指向法庭对面的公诉席,谌意眉头皱紧,表情不太好看,在场的每个人都感受到空气里浓重的火药味。
闻途直视谌意,目光犹如利箭:“检方没有深入思考时间条件深层含义,时间条件怎么认定,是按照客观、主观、或者是客观加主观的双重标准,避重就轻,只是想当然地靠法条上的文字给被告人定罪。”
他的辩护意见如同枪林弹雨般扫射过来,谌意眼神显而易见地暗了很多。
“刑法上有个‘期待可能性’,即在案条件下,我们期待行为人能做出什么举动,李呈昊面临危险时处于‘心理应激状态’,高度紧张之下,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大打折扣,此时不能期待他和理性第三人一样头脑保持清醒,不能期待他每个行为举动都被困在概念框架之内,判定时间条件,客观实际固然重要,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是不可缺少的因素。刑法上所有的概念,司法工作者应该明白为什么运用以及怎么运用,否则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。”
他说话时的轻重缓急把握得恰到好处,不急不躁,和话语间的攻击性形成鲜明反差。
“第三点,我们应当审视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。李呈昊他报警了,逃跑了,甚至被逼到绝境,还要求他做什么呢?他已经做了面对危险时能够采取的一切措施,但立法者设立正当防卫,不是教我们忍让,逃跑,息事宁人,而是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勇于和不法进行抗争。
“1979年《刑法》将正当防卫设立为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,1997年《刑法》放宽限度并增设无限防卫权,2o2o年两高一部《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在原基础上建立了具体的适用规则,从制度沿革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在逐步降低出罪门槛,立法者将它作为事前权利而不是事后救济,体现一种价值取向,即正义无需向不法让步。
“如果国家和法律对侵害行为置之不理,是对不法的纵容,为公民的防卫权做出过多限制,也是对不法的纵容,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的人去挑战法律的权威,最终造成法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整体崩塌。
“在此,我期待海州区法院能拿出法律人的勇气和担当,采取正确视角和价值取向,准确使用防卫制度,宣告李呈昊无罪,辩护人的意见表完毕。”
他字字落在灯光辉煌的法庭内,掷地有声,听者为之动容。
不仅是和检察机关碰硬,更是对审判机关施压,其势汹汹,言语间的火力堪称迅猛。
场内一片躁动,审判长神情凝重,听众席交头接耳,随即法庭的注意力来到公诉席,所有人都在屏息等待谌意会怎么回应。
谌意低垂着眼睛,指尖在桌面上缓慢地敲,眉间密布阴云。
安静了好几秒,审判长提醒:“公诉人。”
谌意掀起眼皮,表情没有一丝慌乱,他望向辩护席的闻途,镇声说:
“辩护人纯属过度解读,我方从没有置于理性第三人的视角,也没有要求李呈昊具备理性第三人的清醒,但他是个正常人,应当作出同自己认知水平相当的判断,他能看见,就算他近视也能听见,还有着肢体感受,这些无关理性,纯粹是本能的感知,要求他注意到被害人昏死,我相信并非强人所难。
“辩护人一直在强调李呈昊紧张的心境,但请辩护人想想,过于强调心境何尝不走向另一个极端,那就是情绪化犯罪,如果他因害怕的情绪尚且注意不到被害人昏死,还能保持防卫意图吗?试问他扎死被害人那三十秒内,是想着自卫,还是单纯被情绪控制了理智?”
谌意的反攻也一语破的。笔在他指间转圈,他的表情从容,动作似是散漫,话语间却犀利无比:
“辩护人围绕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谈了很多,立法者确实给予公民防卫权,但同时也对防卫权做了诸多限制,这种限制一定有它的意义所在。德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中,权利人受到轻微损害也能剥夺侵害人生命,美国也是如此,西方国家正当防卫的门槛极低,这是受社会契约论和个人主义的影响,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,公权力无法保障私权利时,公民有天然的自卫权。
“但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物,它不适配于我国,我国注重集体利益,这是为什么我国立法要确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,我们鼓励防卫,但不鼓励过度使用暴力,如果防卫权不加以限制,生活中一些轻微暴力的冲突很容易升级为剧烈的命案,社会也不再有秩序可言,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从不是一味地鼓励反抗,而是张弛有度,在自卫和反击之中取一个平衡点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