她说g某跟她拥抱亲吻等一系列亲密行为,若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编造,就属于虚构事实。
同时,她以点赞顾墨微博的方式,暗喻这个g某是顾墨的行为,具有主观故意性。
表明她在主观上有故意指向顾墨,并且传播虚假信息的意图,放任该虚假消息对其名誉造成损害。
而这种言论一旦传播开来,会让他人对顾墨的看法和评价降低。
损害其名誉,使他在公众眼中的形象受损。
这构成对顾墨名誉权的侵犯。
顾墨有权要求她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。”
…
“只能做到这种程度的回击吗?
那对于造谣的人来说,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,完全是不痛不痒。
造谣成本这么低的话,若是人人都有样学样。那作为艺人,岂不是只能被动挨打?
不能让人坐牢吗?”
顾墨在此之前,跟黎晓莉聊过,他一定要让造谣的人付出代价。
不用对方道歉,也愿意放弃索赔。
只想把造谣的人送进监狱里去忏悔,痛哭流涕。
周律师:“那就是刑事犯罪层面的事情了,而满足诽谤罪构成条件挺简单的。
如果该言论在较大范围内传播,比如在大型网络平台上被大量点击、浏览或转,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,或者被转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。
亦或者造成当事人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,事业上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,就可能构成诽谤罪。
这些情况,很容易达到‘诽谤罪’的标准线。”
黎晓莉并没有露出胜利者的笑容,她知道事情不会这么简单的。
正如她预料,周律师话锋一转:“但目前有一个问题,对方没有明确表示‘g某’就是顾墨。
就算是明确表示了,也很难让对方坐牢。
因为在实际法律操作中,对于这类娱乐圈的纠纷案件,一般都倾向于调解。
只要没有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,司法机关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双方的和解情况,不会主动介入。
更不会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和追究责任。”
周律师还举了一个娱乐圈的典型例子。
在许多年前,生了一起女歌手点名道姓造谣一线男歌手打人案。
事后,该男歌手事业一落千丈。
哪怕监控视频曝光,证明男歌手没有打人,女歌手也没有因此事坐牢。
“若是当事人不寻求和解呢?”黎晓莉有些不死心。
周律师摇了摇头:“哪怕不和解,也很难把人送到监狱,顶多就是多索要点赔偿。
在这种事情上,社会舆论很容易倾向于‘弱者’,哪怕这个‘弱者’是加害者。
更何况这个‘弱者’是个年轻漂亮,看起来人畜无害的弱女子。
你懂我意思吧?”
“而我之所以知道她年轻漂亮,是因为网上有人把她的信息公之于众了。
这种行为轻则民事侵权,重则刑事犯罪。
万一她倒打一耙,顾先生可能就有理说不清了。
再如果,对方非要说顾先生侵犯了她,若是顾先生没有证据完全否定的话,就容易成为一笔糊涂账。
在娱乐圈里维权,是很难的一件事情。
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的成本,远大于索赔的金额。
当然,我是希望这官司打下去的。
这样既让加害者绳之以法,又让我获得了一笔不菲收入,外加一份成功案例。”